律师档案
刘学云
刘学云律师
内蒙古 包头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学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邢某某和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5-01-09 17:10)    点击:699

民事调解书

                                                                 (2014)包东民初字第1827号

原告邢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

委托代理人:刘学云,系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内蒙古自治区某市。

本院于二0一四年某月某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邢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某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二0一一年六月登记结婚,婚生男孩王某某,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审理中,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王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小孩抚养费300元,从二0一四年九月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

三、双方同意可以随时探视小孩。

四、黄金项链二条、白金项链一枚及原告衣物归原告所有;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沙发一套、双人床二张、衣柜二个、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及被告的衣物归被告所有。

五、吉利熊猫车一辆(所有人为原告)归被告所有。

六、存款1万元归原告所有。

七、小孩存款归小孩王某某所有,暂由被告保管。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某某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某某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学云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学云律师,刘学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学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47333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学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包头律师 | 包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学云律师主页,您是第2224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