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9 17:05) 点击:689 |
案号:(2014)包开民三初字第26号 代理律师:刘学云律师 委托人:王某和郭某 案情简介:委托人王某和郭某的儿子王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22时40分左右,被被告宁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沿万青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违反标线指示驶入逆向车道至万青路井石窑村西口向东左转弯时,与沿万青路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改装后无任何照明设施的两辆摩托车(后乘坐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死亡一人,两车受损之重大交通事故,经 120确认王某某当场死亡。包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包公高新认字第(2013)01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死者王某某无责任。被告宁某某已承担了刑事责任和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办案结果:通过我不断的努力,被告王某对于我方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均认可,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偿162457元,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律师点评:现在交通事故频频发生,除了要告诫大家开车需谨慎以外,当事故发生时要及时的寻求法律帮助,随着国家法律的完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会尽可能的保护大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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