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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我方胜诉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9 16:31)    点击:351

案例分析

2011年7月14日,被告是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原告与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售楼部签订了某小区商品房订购协议,购买了位于某市某区楼房一套,总价231827元,原告给被告交了203587元购房款,但被告只给公司交了付款69827元,其中购房款133760元被告未给公司交付,导致原告不能按时领取楼房钥匙。

刘学云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并搜集相关证据,随即以李某为原告,苗某为被告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经过法院开庭审理,刘学云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取得利益,(2)致他人受损失(3)取得之利益与他人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依据。原告因被告是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员工基于对苗某的信任而给被告交了203587元购房款。被告苗某与原告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关系,双方无债务纠纷,被告无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致原告遭受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采信了刘学云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判决被告苗某在本判决生效2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133760。

【案号为(2014)包东民初字第958号】

                                                                              刘学云律师

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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