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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一审获得轻判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08 14:07)    点击:142

  刘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一审获得轻判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底,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村一无名仓库内设立地下加工厂,雇工被告人陈某、林某,从谭某处购进假冒宝洁公司旗下的“潘婷”、“海飞丝”、“飘柔”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纸箱后,在工厂内喷上地区码等后再对外销售。其中刘某负责购进纸箱并对外销售,陈某和林某负责喷码及打包装。至被抓,被告人刘某工伪造及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约四万多个。

  辩护要点: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伪造、擅自制造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地区码并不属于注册商标标识也不属于注册商标标识的组成部分,因此被告人刘某只存在销售行为,并不存在制造、伪造行为。

  二、被告人刘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内容是从他人处购买已经印刷好的纸箱再自行打码并出售。公安机关从仓库起获的16000个纸盒系被告人刘某从他人购买所得,纸盒上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并非被告人所为。由于被告人刘某只存在销售行为,因此从仓库起获的16000个以及车上的1000多个纸盒就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

  三、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很好。案发后,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悔改伏法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

  四、被告人刘某所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指控的证据表明,被告人刘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标识,大部分尚未出售,在工厂内就被公安机关查获。尚未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

  审判结果: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获得法院的采纳,被告人刘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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