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学云
刘学云律师
内蒙古 包头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刘学云律师的网站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最近访客

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如何定性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8 14:04)    点击:206

  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如何定性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广大股东、投资人的利益。信息披露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转、有效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依法负有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不按规定披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论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系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在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的基础上修改而来。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广大股东、投资人的利益。信息披露作为规制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自产生以来,在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高效运转、有效发挥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等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由于现代公司制度下的上市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利用实际控制公司的职权便利获取自身利益,而置公司利益于不顾,甚至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的进一步发展,暴霹的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大量增多。这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极大,给证券市场的信用基础带来极大的损害。在这一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一条作了重大修改。

  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第一百六十一条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披露范围,从原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扩大到所有依法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二是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_的表述,将本罪从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扩大了打击范围,增强了实践可操作性;三是由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这一罪名修改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对于“严重损害”、“严重情节” 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实践中一般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联合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的规定。《标准二》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规定了以下具体的立案追诉标准:(l)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3)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 30%以上;(4)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6)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上市交易;(7)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8)多次(3次以上)提供虚假昀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9)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由上述标准可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对股东和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亦可构成本罪。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学云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学云律师,刘学云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学云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7047333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学云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包头律师 | 包头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学云律师主页,您是第22313位访客